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民辖终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花垣县北欧玛鲟鱼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维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加益。
上诉人花垣县北欧玛鲟鱼养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加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花垣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4民初2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受理后,花垣县北欧玛鲟鱼养殖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为中法合资企业,花垣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外合资企业仍属于中国企业,本案在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及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等方面均不具有涉外因素,本案不属于涉外案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花垣县北欧玛鲟鱼养殖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花垣县北欧玛鲟鱼养殖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称上诉人为中法合资企业,主要股东为法国鲟鱼公司,本案为涉外民商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花垣县北欧玛鲟鱼养殖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的中国企业,其公司住所地在花垣县。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法律事实,均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因素,本案不是涉外民事案件。花垣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俊
审 判 员 卓凤霞
代理
审判员 张珊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钟丽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