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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3民初863号

瑞昌市固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卢清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瑞昌市固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卢清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3民初863号原告瑞昌市固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瑞昌市白杨镇檀山村9组。法定代表人柯尊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卢清虎,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

原告瑞昌市固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固城建材公司)与被告卢清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胡正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城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尊华、被告法定代表人柯尊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砖款人民币216369元。事实和理由是,2014年9月20日以前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岩砖,经结算欠原告砖款216369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之后,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如上。

被告辩称,欠条属实,但被告于2015年底时偿还了39000元,应该扣减。

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清虎多次在原告固城建材公司处赊购岩砖,2014年9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砖款216369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之后,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故原告诉诸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原件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岩砖,应依约支付砖款。本案中,原告主张截止2014年9月20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仍欠砖款216369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抗辩称其已经偿还了部分欠款,应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而被告经本院释明后仍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偿还部分欠款,原告对该抗辩意见又不予认可,应该由被告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已偿还部分欠款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欠砖款21636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卢清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瑞昌市固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砖款2163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正标二0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余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