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978号原告殷某某,女,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汪勋,重庆市垫江县杠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 渝
人民陪审员 黄贵华
人民陪审员 雷 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