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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978号

殷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殷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978号原告殷某某,女,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汪勋,重庆市垫江县杠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 渝

人民陪审员  黄贵华

人民陪审员  雷 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