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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820号

郭尚明与汤阴金润塑胶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尚明,汤阴金润塑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820号原告郭尚明,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阴金润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振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尚明与被告汤阴金润塑胶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尚明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尚明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尚明负担。

审 判 长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

人民陪审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松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