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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253号之一

苏州山鹰纸业纸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宝丰包装有限公司、刘宇等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州山鹰纸业纸品有限公司,苏州宝丰包装有限公司,刘宇,谭志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山鹰纸业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汲正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屈昆鹏,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宝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宇。被执行人刘宇。被执行人谭志怡。苏州山鹰纸业纸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宝丰包装有限公司、刘宇、谭志怡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吴商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宝丰包装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山鹰纸业纸品有限公司货款130055.49元,并偿付自2015年8月10日起以上述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刘宇、谭志怡对苏州宝丰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03元,由苏州宝丰包装有限公司、刘宇、谭志怡负担。因苏州宝丰包装有限公司、刘宇、谭志怡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山鹰纸业纸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宝丰包装有限公司、刘宇、谭志怡支付131558.49元及相应违约金。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31558.49元及相应违约金。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依法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苏州宝丰包装有限公司在案外人苏州润富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盖威高分子有限公司、苏州博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华励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处的到期债权合计119120.26元,该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至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址调查,查无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各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除已退付的款项外,查无各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商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梁天成执行员丁启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徐   梦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