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3执96号

张海鱼与唐占峰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鱼,唐占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96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鱼,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乌海市人,现住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茂东,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鄂前旗人,现住鄂前旗城川镇吉拉社区,农民。

被执行人:唐占峰,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鄂前旗城川镇吉拉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鱼与被执行人唐占峰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内0623执96号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石皓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