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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3民初726号

(2016)72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巩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3民初726号原告巩某某,女,生于1987年8月22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2年11月1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巩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雪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孟彦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