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3民初726号原告巩某某,女,生于1987年8月22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2年11月1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巩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雪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孟彦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