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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3331号

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车连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车连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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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冀0102民初3331号原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段建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樊岩磊、张健超,该公司员工。被告车连强。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原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车连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继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记员姚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