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3070号原告钱林。委托代理人王何标,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猛。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林与被告徐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林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雨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