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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恢3号

申请人冯周福与被执行人高芳龄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周福,高芳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恢3号申请人冯周福,男,汉族。被执行人高芳龄,女,汉族。申请人冯周福与被执行人高芳龄欠款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108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执行费用等。本院于2016年元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清付案件款500元(申请人已领取),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清付案件款能力,经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案本次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执恢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战民

审 判 员  魏建民

人民陪审员  张贵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