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740号
原告:于畔成,现住榆树市。
被告:榆树市弓棚镇弓棚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允维,主任。
第三人:彭海艳,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畔成与被告榆树市弓棚镇弓棚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彭海艳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云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 鑫
于畔成与榆树市弓棚镇弓棚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彭海艳土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740号
原告:于畔成,现住榆树市。
被告:榆树市弓棚镇弓棚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允维,主任。
第三人:彭海艳,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畔成与被告榆树市弓棚镇弓棚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彭海艳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云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