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2民初1740号

于畔成与榆树市弓棚镇弓棚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彭海艳土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于畔成,榆树市弓棚镇弓棚村村民委员会,彭海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740号

原告:于畔成,现住榆树市。

被告:榆树市弓棚镇弓棚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允维,主任。

第三人:彭海艳,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畔成与被告榆树市弓棚镇弓棚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彭海艳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云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