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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9323号

王某与郑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932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郑某。王某申请郑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0278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2执9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学军

审判员  浦连仓

审判员  王 杭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