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932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郑某。王某申请郑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0278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2执9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学军
审判员 浦连仓
审判员 王 杭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