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964号原告黄三芽,男,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姜列君,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住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被告董春波,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现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三芽诉被告姜列君、董春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三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告姜列君驾驶的赣C×××××号重型自卸货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姜列君驾驶的赣C×××××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文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