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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民初964号

黄三芽与姜列君、董春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三芽,姜列君,董春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964号原告黄三芽,男,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姜列君,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住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被告董春波,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现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三芽诉被告姜列君、董春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三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告姜列君驾驶的赣C×××××号重型自卸货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姜列君驾驶的赣C×××××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文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