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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民初525号

邢铁虎与洛南县恒丰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邢铁虎,洛南县恒丰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1民初525号原告邢铁虎。委托代理人杨文斌,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南县恒丰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飞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甫,公司员工。

原告邢铁虎与被告恒丰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日依法由

审判员杨晓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铁虎、委托代理人杨文斌及被告恒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铁虎诉称,2008年5月至2014年10月原告到被告企业位于洛南县石门镇陈涧村的硅石矿上班干钻工,被告没有给原告发放防尘设备,打钻期间粉尘浓度大,工作环境差,被告从没有给原告体检,也没有进行安全培训。2014年10月原告感到胸闷、气短,全身乏力。2015年3月29日,原告到商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被确诊为矽肺壹期。原告找被告协商无果,于2016年3月31日向洛南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当日该仲裁委员会向原告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恒丰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是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在被告公司任钻工,而非2008年5月至2014年10月;被告公司已完全尽到了职工健康安全防护的责任。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邢铁虎与被告洛南县恒丰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晓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 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