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7民初216号
原告:邹**,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
被告:王**,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以经法院调解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负担。
审判员 雷 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吉芙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