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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7民初216号

原告邹**与被告王**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邹**,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7民初216号

原告:邹**,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

被告:王**,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以经法院调解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负担。

审判员 雷 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吉芙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