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2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法定代表人叶健,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桂尧。原审被告陈志坚。
上诉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桂尧、原审被告陈志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查,上诉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艳
审 判 员 冯勤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俞小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