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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2614号

尹全水、周海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全水,周海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614号申请执行人尹全水,男,汉族,1956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周海新,男,汉族,1976年4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尹全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绍虞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7月04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周海新在(2016)浙0604执261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海新银行存款人民币39427.98元(含执行费484.16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柏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