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4民初57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
被告:吴仲光案由:信用卡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立案时间:2016年6月7日待裁事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05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来源:百度搜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与吴仲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4民初57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
被告:吴仲光案由:信用卡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立案时间:2016年6月7日待裁事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05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