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3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26号。被执行人王子近,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王庆斌,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系王子近之子。被执行人齐林山,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系王子近妻弟。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子近、王庆斌、齐林山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源商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齐林山与王玉兰系夫妻关系,王玉兰名下的银行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齐林山及其妻王玉兰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朝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