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107-1号
申请执行人:杨学伟。
被执行人:河南恒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高会民,该公司总经理。杨学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仲裁委员会(2016)洛仲字第22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河南恒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学伟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豫03执1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宏伟
审 判 员 李予洛
代理
审判员 王妙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一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