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2财保483号

问波解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问波,郭优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483号

申请人:问波,男,1981年2月生,汉族,郯城人。

被

申请人:郭优优,男,1987年5月生,汉族,江苏省人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鲁1322财保483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保险单并交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优优驾驶的鲁QF94**号重型货车的扣押。

审判长  佟晓赋

审判员  颜丙娜

审判员  杜建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