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114号
申请人:龚伟,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浒山街道墙里村新村,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4********。
申请人:余礼法,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浒山街道轻纺村下余,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1********。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龚伟与申请人余礼法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章晓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龚伟与申请人余礼法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6月27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龚伟损失:无损失;
二、经双方确认余礼法损失:医药费712.80元、修理费900元、施救费100元;
三、以上损失合计1712.80元,由龚伟承担;
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章晓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