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异60号申请执行人曾凡明。被执行人宋菊华。第三人郑志祥。关于申请执行人曾凡明与被执行人宋菊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曾凡明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郑志祥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16)湘070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12日生效,根据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宋菊华应向申请执行人曾凡明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但宋菊华未如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曾凡明遂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申请追加第三人郑志祥为共同被执行人。另查明,根据户籍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宋菊华与第三人郑志祥为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宋菊华与郑志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情形除外。本案中,宋菊华与郑志祥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其符合上述除外情形。综上,依法应当追加郑志祥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郑志祥为(2016)湘0702执474号案件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郑志祥向申请执行人曾凡明偿付(2016)湘070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款项本息及费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艾 军
审 判 员 黄 媛
人民陪审员 罗朝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 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的;(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第十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复议案件予以立案:(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二)除因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六)项作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四)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复议的。第二十四条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的;(二)驳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不成立或者案外人虽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但不能阻止执行的;(三)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成立的;(四)部分撤销并变更执行行为、部分不予执行、部分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部分成立的;(五)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即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但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的;(六)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即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可以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