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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31号

陈国亮与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国亮,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亮,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法定代理人:何发芝,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国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房产已被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乃军

审 判 员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