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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588号之二

赵立超、许东锋、韩士红与张同元质量纠纷一案银行存款解冻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超,许东锋,韩士红,张同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588号之二原告赵立超,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原告许东锋,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原告韩士红,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武立泉,清河县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同元,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委托代理人李瑞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冀0534民初58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提出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同元名下存款128,923.62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霍红霞

审 判 员  孙慧娟

人民陪审员  张 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长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