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588号之二原告赵立超,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原告许东锋,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原告韩士红,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武立泉,清河县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同元,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委托代理人李瑞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冀0534民初58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提出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同元名下存款128,923.62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霍红霞
审 判 员 孙慧娟
人民陪审员 张 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长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