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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6246号

游嘉与何小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游嘉,何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6246号原告游嘉,男,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琛,重庆市璧山区璧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何小平,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嘉诉被告何小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嘉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嘉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嘉撤回对被告何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游嘉承担。

审 判 长  谢晓静

人民陪审员  陈 语

人民陪审员  王 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