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6246号原告游嘉,男,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琛,重庆市璧山区璧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何小平,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嘉诉被告何小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嘉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嘉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嘉撤回对被告何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游嘉承担。
审 判 长 谢晓静
人民陪审员 陈 语
人民陪审员 王 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