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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民终358号

尹姣姣与李晋峰离婚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尹XX,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民终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XX,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延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尹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XX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延琳,被上诉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退还上诉人尹XX。

审 判 长  庞润花

代理

审判员  王 琦

代理

审判员  梁 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史亚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