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民终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XX,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延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尹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XX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延琳,被上诉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退还上诉人尹XX。
审 判 长 庞润花
代理
审判员 王 琦
代理
审判员 梁 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史亚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