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1358号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墩信用社,住所地邵武市洪墩镇街上。负责人傅韦华,主任。委托代理人池正聪,男,该信用社职员,住。被告章斌海,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徐南平,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墩信用社与被告章斌海、徐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墩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墩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危 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詹雅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