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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执152号

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8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徐汝德、王莲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邑县人民法院(2013)鹿少刑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小星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徐汝德、王莲芝与被执行人郭小星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俊友

审判员  岳 超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翟胜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