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8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徐汝德、王莲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邑县人民法院(2013)鹿少刑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小星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徐汝德、王莲芝与被执行人郭小星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俊友
审判员 岳 超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翟胜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