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46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苍南县佳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董加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董加沿。被执行人李勉来。被执行人苏中欧。被执行人林修农。被执行人李中举。被执行人郑长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苍南县佳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加沿、李勉来、苏中欧、林修农、李中举、郑长绿票据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县佳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加沿、李勉来、苏中欧、林修农、李中举、郑长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苍南县佳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1968589.17元及利息;
二、被执行人董加沿、李勉来、苏中欧、林修农、李中举、郑长绿对上述款项以最高保证金额2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负担案件诉讼费24234元、执行费2208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苍南县佳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加沿、李勉来、苏中欧、林修农、李中举、郑长绿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佳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加沿、李勉来、苏中欧、林修农、李中举、郑长绿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管部门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下湾村移民小区C幢二单元302室房产系被执行人李勉来所有,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双方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苍南县佳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加沿、李勉来、苏中欧、林修农、李中举、郑长绿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要求暂缓处置上述房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6)浙0327执40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佳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加沿、李勉来、苏中欧、林修农、李中举、郑长绿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或申请执行人要求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4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明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