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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756号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纪某、柯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纪某,柯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756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纪某。被执行人柯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纪某、柯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63696元,未结标的额6369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7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吴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