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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646-1号

姜先英与烟台市莱山区康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先英,烟台市莱山区康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646-1号申请执行人姜先英。被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康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敏。申请执行人姜先英与被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康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1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焦向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