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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执9号

赵玉秀与王明槐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玉秀,王明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1执9号申请执行人赵玉秀,女,住民勤县。被执行人王明槐,男,住民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秀与被执行人王明槐物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3)民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生猪损失560元、鉴定费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3)民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辉

代理

审判员  吴世强

代理

审判员  杨在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乔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