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1执9号申请执行人赵玉秀,女,住民勤县。被执行人王明槐,男,住民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秀与被执行人王明槐物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3)民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生猪损失560元、鉴定费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3)民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辉
代理
审判员 吴世强
代理
审判员 杨在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乔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