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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行审26号

泾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对刘某某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陕西省泾阳县国土资源局,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423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泾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泾国土资罚字(2016)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泾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泾国土资罚字(2016)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6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泾阳县国土资源局对刘某某作出泾国土资罚字(2016)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刘某某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桥底镇沟而上村五组耕地1.64亩修建厂房,现已建成。经查阅《桥底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项目用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现状地类为耕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刘某某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厂房,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21912元。该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曾于2016年6月11日向其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其自觉履行,被执行人刘某某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据:1、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2、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回证;5、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6、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7、土地案件调查询问笔录;8、土地案件现场勘测笔录;9、土地利用现状规划图;10、地类证明;11、违法占地图片;12、身份证复印件;13、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14、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15、案件调查报告;16、案件审理记录;17、行政处罚告知书;18、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19、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

本院认为,泾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泾国土资罚字(2016)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泾阳县国土资源局泾国土资罚字(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佘战军

审 判 员  张 锐

代理

审判员  王 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秦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