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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1426号

刘冬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冬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1426号

原告:刘冬升,男,1968年2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南阳市。组织结构代码:74405509-8.

负责人:刘冰、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爽,(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冬升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

本院查明,该投保车辆行车证上的所有人及保险单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是方城县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告刘冬升在本案中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冬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全额退还原告刘冬升。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李剑光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泽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