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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刑初114号

刘杰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刘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03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杰,原随州市神绿车轮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因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朱宏斌,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检公诉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杰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杰及其辩护人朱宏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随州市神绿车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州神绿公司)系私营企业,总经理刘明昌及妻子许某是公司的股东,被告人刘杰系刘明昌侄子任该公司业务经理,负责向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力公司)销售轮胎产品回收货款、向上海双钱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双钱公司)采购原料支付货款等业务。2013年,刘杰因赌博输钱,遂起意侵占随州神绿公司财物。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刘杰共侵占其回收程力公司货款及支付上海双钱公司购货款10笔,共计111万元(人民币承兑汇票,下同)。具体如下:1.2014年3月,刘杰收取程力公司货款40万元,向随州神绿公司财务上缴30万元,将另10万元截留占有;2.2014年4月,刘杰收取程力公司货款40万元,向随州神绿公司财务上缴30万元,将另10万元截留占有;3.2014年5月,刘杰收取程力公司货款70万元,向随州神绿公司财务上缴50万元,将另20万元截留占有;4.2015年7月,刘杰收取程力公司货款25万元,向随州神绿公司财务上缴15万元,将另10万元截留占有;5.2014年6月,刘杰在随州神绿公司领取货款60万元,向上海双钱公司支付50万元,将另10万元截留占有;6.2014年7月,刘杰在随州神绿公司领取货款85万元,向上海双钱公司付款75万元,将另10万元截留在个人手中;7.2014年9月,刘杰在随州神绿公司领取货款100万元,向上海双钱公司付款90万元,将另10万元截留占有;8.2014年12月,刘杰在随州神绿公司领取货款10万元,未向上海双钱公司付款,将该10万元截留占有;9.2015年2月,刘杰在随州神绿公司领取货款61万元,向上海双钱公司付款50万元,将另11万元截留占有;10.2015年4月,刘杰在随州神绿公司领取货款465540元,向上海双钱公司付款365540元,将另10万元截留占有。刘杰截留上述111万元承兑汇票后,找孙某、吴锐等人贴现得款1073750元,用于赌博挥霍。案发前,刘杰的亲属主动向随州神绿公司赔款10万元,后刘杰无法继续退还赃款。2015年10月21刘杰向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经侦大队办案人员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杰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书证:被告人刘杰的人员基本信息,随州神绿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随州神绿公司出具的关于刘杰工作权责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刘杰到案的说明》,随州神绿公司的报案材料,程力公司支付货款(承兑汇票)登记账册,随州神绿公司制作程力公司收款明细及票据复印件,上海双钱公司与随州神绿公司对账单,《上海双钱付款明细》表格,刘杰签字认可的对账单,刘杰相关账户银行交易清单;2、证人孙某、李某、刘某、蔡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杰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货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杰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具有依法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贺从伟

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

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史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