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2788号原告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梁平县大河坝街150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8493–4。法定代表人石光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波,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梁平县。被告唐海军,男,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海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晓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谭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