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545号申请执行人林振省。被执行人蔡景超。被执行人杨秀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3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振省与被执行人蔡景超、杨秀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蔡景超、杨秀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蔡景超、杨秀梨缴纳执行款250000元及利息损失;
二、负担案件诉讼费2550元、执行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蔡景超、杨秀梨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蔡景超、杨秀梨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蔡景超、杨秀梨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蔡景超、杨秀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5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明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