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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执字第20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文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王文涛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路73号。被执行人王文涛,男,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竹青街*号21-8。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文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49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299839元、执行费15398元及迟延履行金。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4执字第2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代理

审判员 蓝天

二0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萍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