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督11号
申请人:殷书楼,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江都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
被
申请人:戴红兵,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王寨办事处衡庄村*组。本院受理申请人殷书楼的支付令后,于2016年6月23日发出(2016)鄂0606民督1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戴红兵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戴红兵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鄂0606民督1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殷书楼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殷书楼负担。
审判员 张小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邵泽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