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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督11号

殷书楼诉戴红兵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殷书楼,戴红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督11号

申请人:殷书楼,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江都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

被

申请人:戴红兵,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王寨办事处衡庄村*组。本院受理申请人殷书楼的支付令后,于2016年6月23日发出(2016)鄂0606民督1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戴红兵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戴红兵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鄂0606民督1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殷书楼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殷书楼负担。

审判员  张小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邵泽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