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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3632号

龙岩闽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吕承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岩闽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承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3632号原告龙岩闽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王西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永香,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承茂,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闽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承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闽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闽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闽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  谨  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翠玲(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