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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1572号

许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572号

原告:许某,男,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盛某,女,1971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许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苏瑞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