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572号
原告:许某,男,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盛某,女,1971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许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苏瑞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