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59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住所地:垦利县中兴路***号。
负责人:燕欣春,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职工。
被告:王卫海。
被告:岳彩华。
被告:商富奎。
被告:高玉瑞。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与被告王卫海、岳彩华、商富奎、高玉瑞金融借���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卫海、岳彩华、商富奎、高玉瑞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王卫海、岳彩华、商富奎、高玉瑞应诉,原告未能向本院进一步提供被告王卫海、岳彩华、商富奎、高玉瑞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亦未按相关规定到我院办理公告送达事宜,造成本院对案件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秋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书��员王亚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