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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59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与王卫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王卫海,岳彩华,商富奎,高玉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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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59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住所地:垦利县中兴路***号。

负责人:燕欣春,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职工。

被告:王卫海。

被告:岳彩华。

被告:商富奎。

被告:高玉瑞。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与被告王卫海、岳彩华、商富奎、高玉瑞金融借���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卫海、岳彩华、商富奎、高玉瑞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王卫海、岳彩华、商富奎、高玉瑞应诉,原告未能向本院进一步提供被告王卫海、岳彩华、商富奎、高玉瑞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亦未按相关规定到我院办理公告送达事宜,造成本院对案件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秋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书��员王亚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