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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487号

魏祖奇与简义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祖奇,简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487号原告魏祖奇,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简义成,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祖奇与被告简义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祖奇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祖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祖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祖奇负担。

审判员  罗洪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