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487号原告魏祖奇,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简义成,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祖奇与被告简义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祖奇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祖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祖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祖奇负担。
审判员 罗洪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