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王蕊,无职业。法定代理人王振立,唐山市古冶区双星铝材厂工人。被执行人张林,唐山开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人。法定代理人宗清云,唐山市织染厂退休工人。本院依据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古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林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蕊找价款21935.71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10元、执行费235元合计22480.71元。但被执行人张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林在银行存款22480.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激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建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