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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137号

王蕊与张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蕊,张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王蕊,无职业。法定代理人王振立,唐山市古冶区双星铝材厂工人。被执行人张林,唐山开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人。法定代理人宗清云,唐山市织染厂退休工人。本院依据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古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林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蕊找价款21935.71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10元、执行费235元合计22480.71元。但被执行人张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林在银行存款22480.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激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建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