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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财保10号

吴宝成与林钦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吴宝成,林钦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2财保10号申请人吴宝成,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少彬、石翀,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钦潮,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申请人吴宝成因与被申请人林钦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5日申请人吴宝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林钦潮所有的粤V×××××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人吴晓莉所有的位于揭阳市东山黄岐山大道以西美阳路以南裕华商业城A2栋503房(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林钦潮所有的粤V×××××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吴晓莉所有的位于揭阳市东山黄岐山大道以西美阳路以南裕华商业城A2栋503房(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一套予以查封。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晓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林裕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