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1752号原告许少煌,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刘健,男,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少煌诉被告刘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健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少煌撤回对被告刘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许少煌负担,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李凤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记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