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綦某某。张XX诉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约定: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X万元及本案受理费XX万元共计XX万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XX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XX万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XX万元,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
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XX万元及利息XX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果被告能提前还款,不再计入利息,利息部分的支付可延迟到2016年8月31日;
六、如果被告未按照上述款项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应按照月息1.5%向原告支付剩余本金的利息,原告有权就未偿还的全部借款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6)金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綦XX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X房屋(房产证号:**)一套进行查封,并予以评估、拍卖,该房屋经豫郑天元评字XX号评估书进行评估,房屋评估值为1405100元,后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6年6月30日,竞买人张XX以1462590元拍得该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2207号诉讼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綦XX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X房屋(房产证号:**)一套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綦XX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X房屋(房产证号:**)一套过户至张XX(身份证号:X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余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