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174号原告孙海彪,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高相博,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海彪诉被告高相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孙海彪于2016年7月4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高相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海彪承担。
审 判 长 田 莎
人民陪审员 李 栋
人民陪审员 张忠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盛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