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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1174号

孙海彪与高相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海彪,高相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174号原告孙海彪,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高相博,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海彪诉被告高相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孙海彪于2016年7月4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高相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海彪承担。

审 判 长 田 莎

人民陪审员 李 栋

人民陪审员 张忠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盛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