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3民初4629号原告张敏。被告范普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与被告范普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范普俊的银行存款373700元或者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者扣押,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范普俊的银行存款373700元或者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者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喻 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叶长青 关注公众号“”